沈阳八旬老人被撞18处骨折 俩月后过世获赔23万
沈阳一名88岁的老人在小区散步,不慎被一辆倒行的车辆撞倒,造成全身18处骨折。医院要求做手术,遭到了伤者家属的拒绝。出院后一个月,老人不幸病亡,死因为骨折、冠心病。经鉴定,交通事故在其中的参与度为30%。这起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8月2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
老人出院不到一个月便离世
2014年10月22日,居住在于洪区一花园小区的88岁老太海某在小区里散步,突然被一辆倒行的车辆撞倒在地。随即,海某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经查,肇事车辆是沈阳某公司车辆,司机付某正在执行公务。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同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经诊断,老人除了腹部挫伤外,身体还有18处骨折,十分危险。老人在医院住院治疗了36天,医院建议再进行肝脏增强CT、抗核抗体、补体、风湿三项、免疫球蛋白等检查,家属予以拒绝,并办理了出院手续。没想到,不到一个月,海某便不幸病亡。
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直接导致海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肋骨骨折、冠心病。根本死亡原因为骨折。
交通肇事的参与度为30%
随后,老人的子女将肇事车辆单位、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肇事车辆单位申请对老人死亡与肇事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医临床学鉴定,海某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参与度为30%。肇事司机表示,由于事发时自己在执行公务,因此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自己垫付了近2万元费用,请求单位和保险公司返还。
肇事车辆单位认为,事故前,老人已有小脑萎缩的病史,且年事已高。另外,真正导致老人死亡的是伤者及其亲属不愿配合治疗。公司只愿意在事故参与度30%的基础上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与被保险人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只愿赔偿相应费用。
老人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海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海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司机驾驶事故车辆倒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剐碰海某,致其跌倒发生骨折后卧床所致。事故责任认定海某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
肇事司机系执行公务,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海某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3.8万余元。保险公司返还司机垫付的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