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下公交时摔伤保险公司被判赔5.9万余元

19.02.2016  12:17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80岁的时老太在乘坐公交车下车时摔伤,起诉公交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6万余元损失。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被判直接赔偿时老太经济损失5.9万余元。

  下公交车时摔伤

  八旬老太起诉索赔

  2014年1月19日8时50分,80岁老太时某乘坐187路公交车时,在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站点下车时,因为车没停稳,从公交车的台阶上摔到了车下。

  事发后,时老太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时老太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共计19天,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经查,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被保险客运车辆车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96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伤愈后,时老太就此次意外的赔偿问题,将公交公司和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0757.93元。

  公交公司曾投保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5.9万余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交公司称,时老太的索赔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则称,他们与时老太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对时老太进行赔偿。而且,时老太摔伤时是在车下,已经从乘客的身份转变了车外第三者身份,因此适用于交强险而不适用客运人保险关系,承运人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免赔事故为2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时老太是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应对其进行赔偿。公交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时老太是在乘坐过程中受伤,所以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公交公司向时老太赔偿的数额及因本案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并未超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时老太赔偿保险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可减轻当事人诉累,因此一审判公交公司直接向时老太赔偿保险金共计59337.93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沈阳中院已经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什么直接判保险公司赔偿老太

  法官表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即在本案中,时老太向公交公司依据运输合同主张赔偿,公交公司在向时老太赔偿后,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因此,虽然公司事先未对时老太进行赔偿,在诉前也未对赔偿数额进行确定,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本着节省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时老太予以赔偿。

 

截至上月沈阳市营商办解决企业诉求200件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小区消防通道画上停车位 警方取缔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38号刚刚引进新物业,Syd.Com.Cn
想发财动起歪脑筋 男子获刑
  从网上四处搜集下载淫秽视频存在网盘上,Sy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