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03.04.2015  12:16
      3月30日至31日,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主持召开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审查5件地方性法规。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于2013年3月组建起草小组,开始湖南省《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多次讨论、反复修改,2013年6月完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拟稿。2014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将《实施办法》列入立法出台计划。根据要求,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两次征求了省老龄委31个成员单位和省保监局、省编办、省人口计生委等10多个相关单位的意见。省人大内司委提前介入,会同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到怀化、永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后,2014年4月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多次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的意见,赴郴州、邵阳、长沙,黑龙江等地开展调研,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法制网和红网等主流网站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省直部门协调会,讨论修改《实施办法》送审稿,形成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14年12月30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共9章57条,对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根据湖南实际需要,细化了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湖南实际和特色;二是将省里出台的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巩固提升了我省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成果和成功经验;三是为解决人口老龄化的一些现实问题,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现有水平为基础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