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都应纳入社保与个税基数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保费缴纳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如果职工平均工资核算方法科学,能够全面反映职工工资状况,自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职工平均工资又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的。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明显高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029元,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两者相差22000多元。显然,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测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对私营单位是明显不公的。私营单位员工和企业缴纳的社保费,负担也要明显高于非私营单位的。特别是垄断企业,一旦平衡工资高出平均工资的300%,超出部分还可以免缴,更对私营单位及其员工不公。毫无疑问,这也是为什么一些私营单位及其员工,宁可“联手”不缴,也要“对抗”社保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缴纳社保费,带来的不只是社保缴费范围的缩小,社保基金征收难度的加大,最终只能不断地通过提高缴费基数标准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保费压力,而且,损害了私营单位员工的利益,使很多员工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导致很多在私营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养老”的本钱。实体上,这样的结果对未来的稳定是相当不利的。
新的政策将私营单位也纳入到社保费缴费基数,从而使社保缴费基数能够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从而使社保缴费基数标准降低,对于扩大缴费范围、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缴费积极性是非常有利的。特别是私营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缴费的负担会相对降低,缴费的动力也会增强,从而为低收入群体增加了一道保障。
也许有人会说,缴费基数的下降,对于社保费的征缴会带来新的压力。因为,目前的社保费原本就已经收不抵支,如果再降低缴费基数,可能会进一步加大社保基金的缺口。从表面看,确实如此,但是,如果换个思维想一下,社保费缴纳基数下调了,企业和员工缴纳社保积极性提高了,缴费的企业和员工增加了,不仅可以有效弥补缴费基数标准下降的缺口,还可以形成社保覆盖范围的扩大,让社保基金的稳定性更强。退一步讲,就算眼前的社保基金收支矛盾扩大了,可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发展的动力增强了,效益提高了,员工的收入也会增强,从而带动缴费基数的提升,岂不一举多得。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低收入企业和人群参与社保的积极性增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也会同步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度就会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也会得到改善。这样的结果,对经济发展是相当有利的。提低,原本就应当成为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最重要着力点之一。不然,会越来越对低收入群体形成挤出效应,最终,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事实上,类似现象,在个税的征收方面,同样存在对低收入人群的挤出效应。因为,个税起征点的确定,也主要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所不同的是,个税的起征点,主要看到的是私营单位等低收入单位和群体,而不是全社会平均工资,更不是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相反,如果两者换个角度,可能才对低收入群体形成真正的保护,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合理。
也正因为如此,按照新的政策目标,社保费缴费基数,应当更多地考虑非私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利益,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则可以更多地从非私营单位考虑,从而使收入水平较低的私营单位员工能够稍稍得益,而不是让个税沦落为“工薪税”。
所以,如何按照新的政策要求,尽快地将社保缴费基数与个税起征点实行相向调整,让政策的合理性更强一些,让低收入人群更受益一些,是对现行分配制度最合理的调整与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