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退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07.01.201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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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某煤炭公司的职工,1962年出生。2012年12月,被发现患尿毒症。2014年10月,我医疗期满后,由于仍需治疗休息,不能上班,单位为我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3月,被鉴定为伤残3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月,煤炭公司为我办理了病退手续。请问:煤炭公司因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


问题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据此,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相应的条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如果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