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一经理行贿 “撂倒”俩官员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联想集团沈阳分公司大客户经理秦某为了让产品中标,完成销售业绩,向相关政府部门两名官员行贿。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秦某因行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被判缓刑。
帮经销商缓解资金压力
收近10万元好处费
35岁的秦某曾任联想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客户部大客户经理,负责为经销商分配销售额度等。在此期间,他减少沈阳某办公用品公司的进货额度,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压力。沈阳某办公用品公司副总经理孟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秦某一张广发银行储蓄卡。
2012年,孟某两次向该银行卡内存钱,共存入99989元。秦某将这些钱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14年9月,孟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被警方抓获。
为让产品中标完成业绩
向相关部门负责人行贿
孟某被抓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秦某行贿的犯罪事实,牵出政府部门两名官员的受贿事实。
原来,秦某在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采购电脑、服务器等设备的项目中,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完成销售业绩,事先与主管此项工作的财务处处长李某进行沟通,许诺若联想品牌产品中标会给其好处。
联想品牌产品中标后,秦某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7月向李某行贿7万元。
在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采购服务器项目中,秦某故技重施,事先与主管此项工作的信息中心主任赵某商定,采用联想产品的技术参数制定招标文件,从而使联想品牌产品在招标过程中具有竞争优势,最终中标该项目。
2012年春节前,秦某向赵某行贿10万元。
主动交代受贿官员
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处罚
今年2月末,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指控秦某犯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秦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
秦某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破获相关受贿案件,对其所犯行贿罪可免除处罚。
秦某所在单位出具了书面材料,证明其表现良好,其所在社区也出具了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报告。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秦某一审被认定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孟某、李某和赵某已经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