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创的商誉能否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26.02.2015  16:3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02.2015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