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布局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准新建了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价值如何?怎样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有什么意义?
答:国务院《通知》明确提出了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明确指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最有效措施,尤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让生态系统休养生息,还生物物种以自由安宁,也使国家生物战略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自然保护区工作是党的十八大关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的最好体现,做好自然保护区工作就是守护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
中国环境报:新建的这批自然保护区有何保护意义?
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精华所在。国务院批准新建的这一批2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15个省份,总面积为62万公顷,至此,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了428个,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15.9%,面积达9466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和我国陆域国土面积的64.7%和9.7%。这一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脆弱性和代表性较强,生物多样性丰富,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水土保持、保护我国珍稀濒危物种资源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从生物多样性方面来讲,这批自然保护区保护了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东北虎、大熊猫、雪豹、金丝猴、丹顶鹤、巨蜥、紫貂、黑鹳等35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鹅喉羚、黄喉貂、棕熊、猞猁、仙八色鸫、地龟、虎纹蛙等133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东北红豆杉、海南苏铁、伯乐树、坡垒、光叶珙桐、独叶草等12种,以及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大别山五针松、桫椤、闽楠、土沉香、对开蕨、中华结缕草等93种。
从全国保护体系来看,这批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已建自然保护区在区域尺度上形成了自然保护区群或网络,对于完善和优化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布局有着重要作用。其中,黑龙江太平沟自然保护区是普京放生的东北虎“库贾”造访的区域,加上老爷岭东北虎自然保护区,与中俄多个东北虎保护区接壤,是国际、国内东北虎保护网络的重要生态廊道。河南大别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大别山腹地江淮之间,是西南生物区系、华中生物区系和华东生物区系发展扩散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广西七冲自然保护区位于五岭、大瑶山、大桂山包围的腹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带,对贯通生物廊道、连通保护区群具有重要价值。四川千佛山自然保护区地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是大熊猫岷山B种群的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扩散区,同时也是大熊猫岷山A、B种群的关键连接地带,另有种群数量较大的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广泛分布。
中国环境报: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答:《通知》针对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依法管理。首先,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此外,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也从多方面对自然保护区工作提出要求,是做好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指南,应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是公益事业,也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离不开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也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作、共同推进。目前,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重点是要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要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在我国,大多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和周边存在一定数量的居民,自然保护区建立后,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会限制当地的发展。要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工作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周边社区居民的关系,推动社区共管,也要从国家层面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来给予支持。
四是要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经国务院审定发布后,环境保护部已经公布了这一批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各地要尽快组织勘界立标,落实土地权属,强化机构和人员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巡护工作,开展科研监测。通过认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功能的实现,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