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市企业法人的一封公开信
02.02.2015 21:32
本文来源: 沈阳市环保局
时值2014年岁末之际,沈阳市环保局向各位企业界的领导致以新年的祝福,感谢各位一年来对我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近年来,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和刑事追责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前夕,我局现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法人(经理)朋友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这部新环保法并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一些还存在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一是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同比以往环保法的规定,自明年起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新法规定不再有责令改正的期限,而是直接实施处罚。
五是行政拘留。根据新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将不仅由环保部门处罚,而是直接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各位尊敬的企业界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号角,在不久前闭幕的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在此时期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其配套制度与标准,正是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和沈阳环保事业发展的受益者!
本文来源: 沈阳市环保局
02.02.2015 21:32
关于征求《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沈阳市环保局
关于征求《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生态环境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沈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