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音附属艺术学校原校长被判8年

16.06.2015  10:33

200万元“考前培训费”、80万元汶川学子救济款,都被沈阳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学校原校长郭某以个人名义借给沈阳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学院使用,并约定了年利率10%的高额回报。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郭某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群众举报 郭某被拘

2014年5月,有群众举报郭某在担任沈阳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学校(以下简称艺术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2014年5月22日,郭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郭某在担任艺术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负责经手、管理报考艺术类高考考生向沈阳音乐学院交纳的“考前培训费”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间,非法侵吞“考前培训费”合计人民币424万元。

检察院还指控郭某利用其负责监督、管理汶川学子管理工作部用于100名汶川灾区学子在沈阳音乐学院日常学习、生活使用的救济款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7月挪用救济款8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沈阳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南校区)使用,并约定年利率10%的高额回报,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郭某陆续予以归还;2009年9月,郭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汶川学子救济款30万元,归其个人及其近亲使用,2011年1月陆续予以归还。

挪用汶川学子救济款可得10%利息

郭某原系沈阳音乐学院教师,2007年至2011年9月被南校区任命为文化产业创意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艺术学校校长。汶川学子款由汶川学子管理工作部管理使用。郭某具有审核使用职责,有权决定该款的使用。

郭某说:“我在2009年借给南校区400万,承诺给我10%的利息。”

南校区副院长高某证实,在2009年上半年,南校区校长马某在南校区召开中层干部会议上曾提出,学校建设缺少资金,希望大家做好学校的招生工作,并希望大家筹措资金给学校。

马某也证实,2009年郭某借给南校区400万,是以郭某个人名义借的,答应给予郭某10%的利息,“我并不知道这里面有80万是汶川学子管理工作部的钱。2008年南校区招收了100名汶川学生,学校成立汶川学子管理工作部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该工作部的资金来源是南校区拨款,沈阳市慈善总会每年都给学生捐款,每年大概六七十万元。该款个人不能挪用,经费都应用在汶川学生学习和生活上。”

负责管理汶川学子救济款的张某证实,2009年7月8日,郭某让其给他银行卡里转款80万元,“当时,姓郭的说南校区教职工的工资没有及时拨到南校区。这80万是发工资用的。这笔钱,姓郭的用了近一年的时间才还清。”

庭审中,郭某提出“考前培训费”已经交纳给沈阳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学院招生办人员,交纳“考前培训费”的学生已经被录取,“我并没有侵吞这笔钱。挪用的80万汶川学子救济款给学校建大楼,也是经过领导同意挪用的”。

犯挪用公款罪判8年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424万元“考前培训费”中,有224万元没有证据排除郭某已经交纳给南校区的可能,故公诉机关指控郭某侵吞这224万元证据不足,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剩余的200万元“考前培训费”为郭某的朋友王某代考生向南校区预交纳的,这笔钱被郭某以个人名义借给南校区使用,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郭某用王某预交的“考前培训费”以个人名义借给南校区谋取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郭某还挪用80万元汶川学子救济款借给南校区用于营利。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闫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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