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受伤他获意外险和交强险两份赔偿

26.03.2016  11:15

  沈阳老吕被车撞伤后,医疗费先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了理赔,回头起诉肇事车又从交强险中获得了相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老吕不应该获得双份赔偿。3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认为老吕从不同的保险中获得双倍赔偿没有问题。

  被撞伤告肇事者获赔偿

  2014年10月26日下午,沈阳老吕驾车与尹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后受伤。经交警认定,老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老吕因头部受伤花了1700余元医疗费。因为老吕曾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由保险公司予以报销。老吕随后将尹某起诉到浑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尹某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700余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尹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3000余元。

  从两家保险公司获赔医疗费

  保险公司认为老吕的医疗费已由其他保险公司赔偿了,自己只对剩余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他不应该获得双份赔偿。保险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争论焦点是老吕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所获的补偿能否在交强险中予以扣除。法院审理认为,人身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出现保险金给付事由,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没有财产保险中免赔率和残值认定及追偿权问题。

  该案中的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二者性质不同,险种不同,投保人不同,二者并不冲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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