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局制定小饭桌餐饮服务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10.07.2015  14:27

为保证校园周边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实际,制定了《营口市小饭桌餐饮服务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二十条,分别对小饭桌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提出要求。《办法》规定,小饭桌的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凡在营口市开办小饭桌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到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填写备案申请表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办法》要求,小饭桌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从事加工经营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具备三防、消毒、留样、冷藏等设施,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明。不得加工经营高风险食品,如烧芸豆、蘑菇、凉拌菜、卤制品以及来历不明的食用油、食盐、水产品、畜禽肉类等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