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工伤人员三项待遇全部上调

25.11.2014  16:32

  11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2014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均进行了上调。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70元/月。

  据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第二、四、五条款中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以及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据悉,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的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原渠道列支。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