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办法》出台
07.12.2016 11:13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近日,《营口市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凡营口市城区民兴河以北,海防堤以东、庄林路以西,北辰街以南所围区域内站前区、西市区(含高新区)、老边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并网、拆除或改用电、气、清洁能源项目,均可将获得资金支持,最高可获得2万元/吨的补助。未纳入补贴范围的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办法的出台,将成为推动营口燃煤锅炉改造拆除的重要举措。办法规定,建成区内在媒体公示的燃煤锅炉补贴按照园区内和园区外两种标准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前工业园区和西市工业园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吨位给予补贴:吨位为0.5蒸吨/小时(含0.5蒸吨/小时)以下的,每台补贴1万元;吨位为0.5-1蒸吨/小时(含1蒸吨/小时)的,每台补贴2万元;吨位为1蒸吨/小时以上的,按照2万元/蒸吨给予补贴。工业园区外燃煤锅炉分行业给予补贴:一是大众洗浴业吨位为0.3蒸吨/小时(含0.3蒸吨/小时)以下的,每台补贴1万元;吨位为0.3-0.5蒸吨/小时(含0.5蒸吨/小时)的,每台补贴2万元;吨位为0.5-1.5蒸吨/小时(含1.5蒸吨/小时)的,每台补贴3万元;吨位为1.5蒸吨/小时以上的,按照2万元/蒸吨给予补贴。二是其他燃煤锅炉按照2万元/蒸吨给予补贴。
此外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补贴;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不予补贴,其中对已签订锅炉拆改协议,并在10月31日前到各相关区或园区相关部门备案,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标准可享受补贴。办法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07.12.201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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