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运钞车司机抢600万获刑15年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时的画面。资料片
昨日上午9时,营口大石桥市运钞车司机李某某抢劫运钞车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一审获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由于其犯罪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等情节,因此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案件回顾:捆绑四名押运员后抢走600万元
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9月7日13时许,时任营口某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李某某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款袋17个和款箱2个,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农业银行中心库,执行押运任务。
检方指控,押运过程中,李某某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4位押运员,抢走两位押运员的押运枪支,并将4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李某某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指控称李某某将所抢部分赃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解析:为何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某某在抢劫犯罪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且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作案手段、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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