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营商环境投诉7工作日内须回复

14.12.2017  08:46

  对市民的营商环境举报投诉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机关工作人员设置16条禁令。

  昨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

   禁止区县政府争抢税源户

  办法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沈阳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禁止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禁止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行为;禁止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以及其他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

   政府承诺不可随意改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办法明确,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严禁机关人员向企业要赞助

  办法还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16种禁止行为。具体包括: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禁止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禁止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禁止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禁止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禁止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禁止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禁止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禁止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禁止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以及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打击报复等七种情形

  从重处理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了办法规定,损害营商环境,那么有7种情形将会从重处理。具体包括: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结合《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办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尚未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符合七种情形之一,可以容错免责。具体包括: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符合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精神的;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容错免责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兰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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