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伴随的理论迷茫与辨析

19.08.2015  17:01

  (1)“营改增”的意义在于统一一般商品税制,减轻纳税成本,完善税收征管,而不在于消除重复征税。一国的税收只要不是单一税制,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因为税基有限,税种繁多,越是发达的税制税种设置越是细化,则重复征税越是难以避免。所以对待重复征税不必过多指责,只要总体税负水平合理,征税重复与否只是表象而非实质。在现实中,重复征税往往成为各国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而普遍存在,过分渲染是否存在重复征税,只是媒体吸引眼球的噱头罢了。如果真的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只要稍微降低税率即可,何必费劲地去搞“营改增”。
  (2)增值税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不能一概而论。“营改增”试行后,同一服务行业中,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缴税少了,有的企业缴税多了,但服务价格没变,“营改增”导致的纳税变化没有引发价格的相应变化。出现上述直接税及间接税被扭曲的原因在于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或政府对价格的管制而导致的价格失真,进而导致价格中所含税款能否转嫁出现了不确定性,出现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转化或异化。政府应减少对价格的干预,真正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3)“营改增”后,大部分企业纳税减少,小部分企业纳税增加。对于纳税增加的企业而言,企业的税负有可能增加,但对于纳税减少的企业来说,减税导致的是“增利”而非“减负”。我国增值税的征税制度、会计制度和价外税制度决定了生产销售企业虽然缴纳了增值税,但是并未实际承担该税负担,即企业是纳税人,但不是负税人,“税”与“负”各有不同的承担者。我国的增值税在中间环节是价外税,但在最终消费环节是价内税,这使得增值税由谁负担的情况变得非常复杂,通常情况下,企业“纳税”而不“负税”,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有可能既“纳税”又“负税”。3276亿元的减税规模大大增强了企业的财力,但不能说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4)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增值税“一税独大”时,一些人担心增值税的“累退效应”会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率,加剧税收的不公平性,增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度。西方学者认为“累退效应”有违量能纳税的公平原则,对穷人不利,国内的不少学者也认同这一观点,但如果某些消费可以不承担税款,则“累退效应”未必成立。由于在我国存在大量消费而不负税的情形,因此增值税的“累退效应”不能说不存在,至少也是大打折扣。解决现实中的税收公平,需要结合客观实际进行科学的分析,仅仅引用书本上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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