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中院参加“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40周年”理论研讨会
03.01.2019 21:30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发言中,王淑俐院长结合自身的审判经验,指出司法是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之一,法官又是各类案件的掌控者和操作者,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是经由法官这一主体。因此,探究法官裁判案件的认知过程,对于清楚地认识司法机关、法官本身、案件裁判及其法律适用等都是必要的。实际生活中,法官既是制度中的法官,又是社会中的个体,既是法律理性的操作者,又是社会感性的拥有者。司法裁判的过程是法官认知案件并适用法律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法官应该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通过分析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两个视角,去尽量还原法官司法裁判认知过程,进而发现现有实践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尽量加以弥补。其中利益衡量方法会起到关键作用,原因在于司法场域是围绕核心关系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而隐藏在各种关系背后的主要是各种形态的利益。法官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就要对各种利益纠纷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决,既不能无视法律的刚性约束,也不能不顾社会的现实反应,当每一起案件中的利益都得到平衡的时候,当事人无休止的信访可能就消失了。
王淑俐院长的发言得到了与会点评专家的一致好评。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主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系辽宁省唯一一家应邀做主题报告的法院。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3.01.2019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