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男子枪杀情人丈夫未果 持刀杀害邻居老两口

04.02.2016  11:14

  葫芦岛男子杨某因故意杀人、非法制造枪支罪,近日被判死缓。

  杨某48岁,曾与被害人大刚(化名)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大刚用刀曾砍伤杨某。

  2014年6月初,杨某某为报复大刚,自制枪支一把。6月10日10时许,杨某举枪向大刚后背部射击一枪,随即又持尖刀追杀。大刚逃离后住院治疗五天。

  杨某枪击大刚后,凶性大发。

  在独自返家途中,他又遇到与其素有矛盾的邻居老太李某,持刀向李某身体捅刺十余刀,致李某心脏、肺脏、胃破裂失血当场死亡。

  随后,杨某某又到李某家中,持刀刺扎李某的丈夫夏某数刀,致夏某轻伤。

  杨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2015年4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某赔偿夏某经济损失计37753元。

  一审宣判后,夏某家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

  辽宁省高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持枪报复杀人未遂,后持刀捅刺曾与其有矛盾的李某,又持刀刺扎李某的丈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且致李某死亡、其丈夫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

  鉴于本案系由民间矛盾引发,杨某某案后主动供述致死李某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等情节,对杨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夏某等所受损害与杨某某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杨某某应赔偿其犯罪行为其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因此依照刑法之规定,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