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征地农户骗补偿款蒲河村书记等4人获刑
为多弄些奖金,村里的四名工作人员竟“合作”虚报被征地农户及亩数骗取补偿款。在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2万余元后,报销了村里支出的费用,剩余的120000元则被四名被告人平分。
他们分别是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蒲河镇蒲河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报账员、统计员。构成贪污罪的四人已分别获刑。
2006年末,沈北新区修建蒲河大道征用蒲河村的土地。由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确定征地面积,根据测量面积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补偿费用。
国资部门将征地补偿款拨至辉山街道村财会核算中心账户。在征地过程中,蒲河村委会按照土地部门要求,细化被征地农户的面积及补偿金额。
在此过程中,村党支部书记洪某某和村主任宣某某提出通过虚报征地补偿款的方式解决村里不能报销的费用,并提出给大家发些奖金,报账员周某某和统计员刘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洪某某和宣某某经过研究,决定由刘某某制作蒲河大道占地补偿表,在表中除了其他村民被征地外,又以村民的名义虚报、多报被征地的亩数,并由周某某上报征地补偿的相关材料。
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周某某、刘某某到辉山街道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现金支票,宣某某和周某某用该支票从蒲河信用社领取征地补偿款。
以此方式,四人一共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22500元,报销村里支出的费用后,剩余的120000元被洪某某、宣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四人占为己有,每人获赃款人民币30000元。蒲河村的土地补偿费已发放到农户手中。
2012年4月,四名被告人先后归案。案发后,四人已退回全部赃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被征地农户及亩数的方式骗取补偿款,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
被告人洪某某、宣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均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六年、六年。
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