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无等级之分 他却在于洪超市买到“特级”蜜

13.12.2014  08:27

  蜂蜜虽然有国家统一标准,但并无“等级”之分。日前,杨先生在于洪区一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蜂蜜,却发现包装上标注着“一级”“特级”等字样。随后,杨先生以该蜂蜜品牌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超市起诉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产品价格的三倍赔偿。

  蜂蜜标注虚假质量等级

  今年5月12日,杨先生在于洪区一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蜂蜜及蜂蜜制品共22瓶(盒),共花费1741.7元。事后,杨先生发现蜂蜜虽然有国家标准,但并没有“一级”“特级”的质量等级之分,而该品牌蜂蜜不仅外包装上标签了质量等级,而且盒内一瓶蜂蜜产品还标注为“特级”。

  杨先生说,购买时正是因为看到该品牌蜂蜜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着质量等级为“一级品”,才对蜂蜜的品质深信不疑。但蜂蜜生产厂家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标注。蜂蜜生产厂家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消费者状告超市索赔偿

  杨先生认为,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其在卖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等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超市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方面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三倍赔偿,承担诉讼费用。

  超市辩称,其销售的蜂蜜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在产品质量上不违反《食品安全法》。蜂蜜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注明一级品,也是符合国家质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应予以赔偿,更不存在应给其退货的情况。

  法院判决超市退货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杨先生所购买的蜂蜜及蜂蜜制品,除一种蜂蜜的外包装标注质量等级为特级外,其余的产品全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品,蜂蜜产品执行标准均为GB14963。但该标准只适用于蜂蜜,不适用于蜂蜜制品。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其在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产品质量等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该超市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虚假内容的商品,误导销售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超市为杨先生办理退货手续,返还相应的蜂蜜款。但杨先生花费292元购买的蜂花粉属于蜂蜜制品,不在赔偿之列。因此,超市需赔偿杨先生三倍蜂蜜款4349.1元。

  欺诈行为最高赔十倍

  主审法官付冬梅解释称,如果发现商品存在标注虚假内容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十倍赔偿。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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