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02.02.2016  10:38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精神,深化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总体方案》明确的原则、范围、任务和政策,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确保效果的总体要求,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中直部门在我省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其上级机关要求的方法步骤实施;涉及司法、宗教、统战、外事等方面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待国家政策明确后遵照执行。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原则上可以延续原有拨款渠道。为鼓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各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区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财资〔2015〕867号)文件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因工作需要,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党组织选派或批准可以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所需的相关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中列支,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建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外事部门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开展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区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省编委办牵头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省外办牵头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省民政厅牵头制定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制定清理腾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稳妥推进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协会等有关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字〔2014〕7号)要求,已经开展脱钩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尽快达标;少数因特殊情况尚未实施脱钩的,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稳妥推进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省民政厅要选择条件成熟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试点工作,为我省脱钩工作提供经验,树立样板。(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四)完善支持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健全综合监管体制

  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本方案由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