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填表说明
21.11.2014 19:2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 向辽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表内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表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 其他事项按照上表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6、 填表后,将该表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办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是收到复议申请。(注: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证据材料目录)
7、 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电话:024-86892989 邮编:11003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1.11.2014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