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行政调解时泄露个人隐私可移交司法机关

10.09.2015  08:04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唐心萌)9月9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其中明确规定,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泄露在行政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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