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高管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这部分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3.05.2016  15: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部分高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不超过企业人均工资与参加补充保险人数之积的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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