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

02.04.2015  11:36

    近日,陕西省民政厅下发《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通知指出,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统筹和牵头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落实。省厅已确定2015年为“社会救助年”,各地要以此为契机,把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部门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是要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各地要从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筑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最后一道安全网出发, 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 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的具体执行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切实强化县乡两级的主体责任,严把审核审批关口,加强动态管理,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陕民发〔2014〕20号)要求,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等八类人员申请或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和“合户保”、“拆户保”等问题。 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 各地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定期排查制度,把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和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村(居)民生活状况,发现符合条件的,要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和机构入住率。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 要完善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效衔接,不断提升医疗救助的综合效益,今年年底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 要优化审批程序,采取事前审批与事后审批相结合、分级审批与直接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拓展救助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提供转介服务,帮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 

  三是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抓紧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年底前全面建制。要按照“建立一支工作队伍、搭建一个信息平台、制定一个核对办法、完善一个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机构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落实工作人员,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机制,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年底前,实现全覆盖。要加快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公示要求,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省民政厅今年起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