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打着领导幌子“要钱” 一工人被判刑4年半

08.05.2015  14:14

  他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月7日,市法院在判决书网上公布一起案例:一名工人利用掌握实权的官员朋友帮人疏通关系,收人好处费22.5万元,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某是沈阳市某局皇姑分局一名工人。2014年5月至7月,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未经审批私自安装路旗广告牌。李某听说王某和管事的人很熟悉,先后给王某22.5万元。王某将其中4.7万元送给某街道城市管理所副所长张某,通过张某找人疏通关系,使违法路旗广告能够继续悬挂。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反腐伸向“深水区”

  这是记者接触的第二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此前一区法院曾以该罪名判处一科长情妇缓刑,该女利用这位科长影响力帮人办事,收受一台价值2万元的电脑。

  市法院刑三庭法官介绍,以往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官员的亲属利用官员的职权地位向他人谋取好处的行为,往往无法定罪。2009年10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施,说明反腐法律触角已伸向“深水区”。

  名词解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