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亲属经商 上海先行先试

05.05.2015  10:58

   提要

  上海市4日召开党政负责干部大会,备受瞩目的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实施。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对上海进行这项工作试点,中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跟踪进展,总结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全面推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抓八项规定具体实施入手,全面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上海在全国率先制订、实施相关规定,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回应百姓关切的迫切之需。

   权力越大,管理越严

  上海市委认为,重要干部要重点管理。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越要严格。从规定内容看,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规定明确,上海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于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而言,更是有“双重”规定的约束。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表示,根据规定,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4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还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六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期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都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精神。”姜平说。

   确保有效管用探索长效机制

  为了确保制度有效管用,上海在规定的可执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细功夫”:

  一是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什么是“经商办企业”?指的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至于在私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则属于一般从业行为。

  二是明确了予以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指的是上海本市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根据规定,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

  下一步,上海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必须有相应的督查问责机制。规定明确,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要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上海市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

  应勇表示,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要“一方退出”;对于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也就是说,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不符合规定,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规定公布实施后,上海将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专项申报,逐个核实甄别,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处理。今后,上海将实行常态管理,探索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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