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授权检察机关“试水”公益诉讼很有必要 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法制网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正在此间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授权开展这一试点工作很有必要。
买买提明·牙生、乌日图等委员说,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这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提出公益诉讼的案件却很少,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更少。这说明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所以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很有必要。
郎胜委员说,授权决定草案贯彻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立这样一个新的制度需要于法有据,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这也是我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重要举措。
罗亮权委员说,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心声。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食品安全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对上述问题有不作为的情况,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也很强烈,而老百姓“民告官”往往不受重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加大了监督力度,有利于进一步防止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陈秀榕委员说,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既是实践探索,又是积累经验,同时能够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第一手的实践依据。草案提出的试点内容明确,期限合适,考虑周到。
苏泽林委员希望最高检在组织试点过程中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当事人自行起诉的,公权力不要介入过多;第二是检察监督与支持政府履行职责的关系。很多行政行为都涉及到公众利益,要理清哪些领域可进行公益诉讼;第三是大胆尝试和稳步推进的关系。司法改革是国家的重要改革,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李世明委员原则上赞同授权决定,同时建议适当减少试点的数量。作为试点单位,需要摸索路子、总结经验,点上突破面上再展开。所以,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更稳妥一些。
张健委员建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公共卫生安全”列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