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咋被抓?因把人关黑屋

16.11.2015  12:48

临近年底,不少人开始向欠款者要账,有人居然合伙冒充警察非法拘禁欠款者,最终不但没要到欠款,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记者从沈阳各基层检察院获悉,一经非法拘禁,不论时间长短和后果,均构成犯罪。

案例1:

冒充警察非法拘禁

39岁的赵明(化名)为查出欠款者余某及其妻子的下落,2012年2月底的一天,伙同谢某等四人(均已作刑事处理)以及王某(另案处理),冒充警察,开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一理发店内,二话不说,将余某强行拖拽出来,塞进车内离开。

他们不顾余某的反抗,先后来到抚顺、瓦房店、鞍山等地方,对余某拳打脚踢并持刀威胁,逼问余某妻子的下落,并向余某索要欠款。30多个小时后才将余某放回。

经法医鉴定,余某轻微伤。2013年12月,赵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赵明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4年3月向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明非法拘禁他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赵明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赵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

找人帮忙非法拘禁

张丽(化名)是个体经营者,有一次在刘胜(化名)那里订了一批货,交完4万元的货款后却迟迟没收到货,非常气愤。

2015年4月22日晚10时许,张丽找来五六个人,在沈阳市浑南区筑家镇将刘胜挟持到抚顺一工厂、南阳街等地点,进行殴打、辱骂,同时胁迫其偿还货款,时间长达一个小时。经鉴定,刘胜轻伤。

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以张丽等六人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8月17日移送浑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丽等六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有啥区别

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支爽:“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关键特征。如果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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