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有代表:亟待制定法律援助法

12.03.2015  03:07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有《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此,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许文有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

  许文有认为,法律援助实现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也体现了健全、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的民主精神。因此,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法的立法依据和首要立法目的。法律援助制度中有关公民享受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必须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使之与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从而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许文有建议,我国虽然在《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但是,对于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的差旅费、复印费、鉴定费等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援助立法中明确由政府承担法律援助必要经费的支出,对于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虽然《条例》明确了要以“经济困难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但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定义没有加以明确,致使各地立法对于经济困难标准说法不一,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所以,法律援助立法应当细化受援标准及范围。

  为避免、限制无价值的援助,杜绝有人借援助之名而滥用援助申请权,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立法或实践都把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保障其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作为获得援助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许文有建议,法律援助立法应当明确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