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清理“奇葩证明”发布开具各类证明指导目录
省审改办日前印发了《辽宁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各类证明指导目录》和《辽宁省村委会(居委会)开具各类证明指导目录》,大力清理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据省审改办介绍,我省下大力气解决困扰群众的“证明多”“办事难”问题。按照我省有关清理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的通知要求,在充分征求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累计对我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517项证明事项和村委会(居委会)2101项证明事项进行了逐项审核论证,最终两个指导目录分别保留9项和12项。
两个指导目录是指导各市编制本地区开具各类证明事项的“底单”,为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既推动“简证便民”,又实现有序过渡,避免出现政策“空挡”和服务“真空”,省审改办明确,各市除对照上述两个指导目录抽取本地区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外,还可纳入两类证明事项:一是本地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此类事项需经本级政府研究审定,认为确需保留的,可纳入本地区证明事项目录;二是部分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核实的证明事项,可以暂时保留,但必须设置过渡期,时限不超过一年,此类事项要求各市深入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尽快完成过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我省要求各市7月底前编制并公布本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开具证明事项目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实施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目录之外无证明”。
附:
《辽宁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各类证明指导目录》所列证明事项名称:
申请社会救助相关证明
应征公民及亲属现实表现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
优抚对象认定相关证明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所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变更民族成分相关证明
同意落户证明
《辽宁省村委会(居委会)开具各类证明指导目录》所列证明事项名称:
申请社会救助相关证明
监护人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
应征公民及亲属现实表现证明
收养登记相关证明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
病残儿证明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证明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农村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证明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用地证明
无产权证明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证明
社区矫正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