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清理规范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五种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被取消

23.08.2017  22:22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

  ■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无权查证或无法查证的一律取消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无权查证或无法查证的一律取消。”8月22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将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进行统一清理规范,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清理范围为市、县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求群众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各类证明事项。除五种“一律取消”情况外,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对因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暂时不能取消的,应设置过渡期,明确取消时限。

  《通知》要求,各市政府要摸清底数、逐项清理、公开目录、强化监管。对本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的名称、要求开具单位、用途、设定依据等逐一梳理,全面清理。对各项证明逐条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意见。并将依法依规保留的证明制订成全市统一的开具证明目录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和文本样式,在政务平台公布,方便群众办理。

  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外,市以下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和增加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目录之外的证明。要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确有必要增设的事项,由市审改办审核后报省审改办审定。对于本市以外其他地区要求提供的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应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提供。

  根据《通知》要求,各市要建立完善承诺机制,在明确告知申请人法律责任前提下,可以采取申请人声明及承诺方式替代相关证明。对隐瞒和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采用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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