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证没下来 具备条件也可提取公积金

10.04.2020  07:21

  买房、租房提取公积金有了新说法

  房证没下来 具备条件也可提取公积金

  沈阳市近期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方面有哪些新政策?4月9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员做客沈阳网直播室,就相关问题给出详细解答。

  4月1日起,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了调整。

  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四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5%-12%的比例区间,申请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申请缓缴时,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高级记者 吕佳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