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老年人及在校学生等将被重判
12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加以防范。同时,法院透露,电信诈骗分子诈骗老年人、在校学生等人,将面临被重判。
“猜猜我是谁”
骗41人80余万元
典型案例:
2006年2月至3月,赖某伙同他人在赖某租住的海南省海口市某住宅,假冒被害人朋友,给被害人打电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从大连来沈阳途中交通肇事急需用钱,让被害人将钱汇入指定的账户,先后骗取孟某、秦某等41名被害人共计80万余元。
皇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赖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手段向多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赖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地区实际情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该案赖某利用非法获得的被害人手机资料信息,以及被害人疏于防范的心理,假冒被害人的领导、同事、亲属、朋友,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公众要注意保存好个人信息,慎重在公共场所及网络上的QQ、微博、微信等留下自己以及朋友的真实信息,也不要在手机上有过多名片标注,以防丢失时信息被骗子盗用。如果接到陌生来电,自称是你好友,且能准确叫出名字时,应多方面核实真假,不要轻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当对方向你借钱时,应引起高度警惕,必要时请立即与警方联系。
“投资理财”
骗取财物近483万元
典型案例:
2013年初至2013年9月,台湾水哥”“阿胜”等人(真实姓名不详),伙同大陆人员庄某等19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由“水哥”“阿胜”等人负责提供诈骗所使用的显示香港地址的电话卡,由张某、冯某通过在互联网上编造虚假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由庄某等人以帮助被害人投资获利需要补齐投资款项、缴纳会员费用等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共骗取被害人财物近483万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万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或者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等情形的,酌情从重处罚。
另外,该案庄某等人组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采用专业知识搭建虚拟投资网站,利用被害人投机心理,打着理财的幌子,以小赚为利益诱饵,致使被害人上当。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首先要选择正规产品,其次应确定该平台的所属地、性质、资金流向、以往历史等相关资料,做足功课后再考虑投资。
伪基站
发送14万余条诈骗短信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18日、19日、20日,王某驾驶胡某租用的北京现代轿车,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五爱市场等地区,使用伪基站和手机,假冒建设银行95533客服电话,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虚假信息及网络链接,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满一万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手机网gogtyt.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经有关单位举报后,王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该伪基站设备和手机中,查获系统自动生成已发送的诈骗信息数量共计144166条。
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银行客服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判决王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该案中,王某利用伪基站伪装成银行客服号,向不特定人群随机发送虚假信息14万余条,通过引诱被害人点击短信附着的链接来接入钓鱼网址,诱惑被害人下载安装一个绑有木马病毒的APP,再通过这个安装在被害人手机上的“积分陷阱”病毒,盗取被害人开户、密码等信息,进而盗刷被害人银行卡。需要注意的是正规银行等运营商的积分兑换一般是话费、礼品等,绝对不会出现现金形式兑换,更不会要求提供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市民收到此类短信应高度警惕,不要随意点击陌生网址,更不要轻易安装客户端。
多知一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将被重罚
主审法官透露,12月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解疑释惑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判?
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
超5000次可判3-10年
众所周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该怎么判呢?对此,《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诈骗分子
撰写“剧本”要担责吗?
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东方IC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