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16.05.2016  09:18
    4月29日,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辽宁省成为全国第八个正式开征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的省份(含直辖市)。通知明确了我省VOCs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自2016年4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   VOCs排污费的征收,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开展环境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全省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