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欠的100万?

21.07.2015  16:58

 

罗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罗某向周某借款100万元,罗某在进账单上签名。双方还约定了利息另行计算。当天,罗某与其所在公司共同出具给周某一张借条,该借条上载明:“因公司业务需要,今借到周某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时间为六个月,此据。”在借条上,罗某签名在上,公司盖章在下。借款到期后,罗某与其公司未能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周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罗某与其公司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罗某与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罗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借款,与公司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是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行为,还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行为呢?首先,借条上未注明借款的主体,那么按一般理解,在落款处签字、盖章的均为借款主体,本案中,罗某、该公司分别在落款处签字、盖章,且分列上下,可以理解为罗某和该公司均为借款人。其次,法定代表人应当尽到谨慎义务,而借条上罗某是用自己的名字签字,未在签名前的位置注明“法定代表人”字样,债权人有理由认为罗某作为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再次,该“借条”上虽注明“因公司业务需要”,只能说明罗某借款的原因,但也不能证明该借款确实用于该公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罗某的行为不宜认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只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罗某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归还借款。

■刘泉建议

在进行日常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做到公私分明,才不会如罗某这般百口莫辩,难以自证“清白”。现实中有很多企业高管有着罗某一样的遭遇,在此,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应当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每个人都有保护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老成不怕多,凡事应多三思,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必须“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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