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和完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13.01.2016  17:06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拉动有效投资,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15]73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调整。
  一、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0%调整为15%。
  二、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 %调整为20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 %,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 % ,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 25 %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以上调整从2015年12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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