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瞒报流动人口信息最高罚500元

30.11.2016  16:10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省政府决定对2013年公布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实有人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口,含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境外来辽人员。

  每谎报、瞒报一人

  处200-500元罚款

  《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房屋中介机构涉及相关人群,需要登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在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如果有网络,需要将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实时传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每谎报、瞒报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泄露个人信息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与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

  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流动人口需要申领居住证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实有人口登记或者发放居住证的,违法收取居住证费用的;或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持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可参加中高考

  关于流动人口登记,《办法》规定,四种情况需要登记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实有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居住证持有人在“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申请公租房”、“申领驾驶证”、“办理隐私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申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申请法律援助”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居住证持有人在“部分计划生育服务”、“部分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未成年子女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服务”、“传染病防治”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健康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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