谩骂殴打母亲致死 男子获刑3年

28.11.2017  08:36

    谩骂、殴打母亲,最后致母亲死亡,他怎么能如此对待自己的母亲?

  父亲去世,他和母亲居住在一起,母亲因病卧床,他照顾在身边;但因家庭琐事,他不止一次谩骂、饿冻、殴打母亲,导致母亲死亡。

  据悉,他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被告人犯虐待罪,获刑三年。

  沈阳老太王兰有三个儿子,老伴已经去世十多年了。期间,她因病卧床调养3个多月,2016年下半年开始和小儿子王峰一起生活。同年9月至12月期间,在和母亲王兰共同居住的家中,王峰经常对瘫痪在床的母亲进行谩骂、冻饿和殴打。

  同年12月23日,王峰再次对母亲进行冻饿和殴打,这一系列行为导致母亲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兰系在重度营养不良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头面部、躯干及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双侧多发肋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王峰于同年12月24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王峰回忆,因为家庭琐事,王峰对母亲时常发脾气,期间,他用手扇母亲嘴巴,“我总共打母亲三四次,每次都打嘴巴,也打过她的前胸,也用脚踢过一回母亲的前胸。”

  2016年12月底的一天,王峰的母亲将大便拉在床上,弄的满床都是,“我就把母亲拖到家门口,将房门打开,去收拾床铺,开窗放味。等我收拾完之后,发现母亲已经爬到二楼,我就把母亲拖到电梯里,回到屋里把她放床上躺着,这一天也没给她吃饭,我也没吃饭。”到了晚上,王峰摸母亲的脸,发现母亲脸上特别凉,就给她吃感冒药,“母亲吃完药,我去看电视了,等再去看我母亲,发现母亲已经没有气了。”

  据悉,王峰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王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虐待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峰长期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其母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峰犯虐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是家庭悲剧,王峰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其哥哥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峰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