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当者担当 为负责者负责 丹东对八种情形给予容错纠错

03.04.2017  18:13

  “在问责影响期内能够履职尽责、勤勉敬业、勇于担当、经考核合格的,问责影响期后不影响提拔或者重用;拟进行问责处理,但情节较轻或免予问责的,不影响其单位和党政干部本人评先评优,不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为激发全市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改革创新、勇于担当的工作氛围,加快推进“六大战略”实施步伐,推动丹东振兴发展,针对一些干部心怀顾虑、不敢担当的问题,丹东市委在强化保护激励上下功夫。3月21日,丹东正式出台《丹东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对八种情形给予容错纠错。

  这八种情形是:上级有部署,已按民主程序决策,出现无意性失误和错误的;在推进改革、重大项目建设、营商环境建设、招商引资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无明知故犯行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出现一定失误的;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担当,引发信访问题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等因素造成偏差失误的;非主观故意或因经验不足,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容错纠错是指党政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尽责过程中,敢闯敢试,勇于担当,虽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谋取私利,并积极纠错改正,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丹东市委主要领导表示,丹东率先在全省出台这个《暂行办法》,就是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为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者解除后顾之忧,激发各级干部干事创业激情,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从2016年年底开始,丹东市委就着手起草《暂行办法》。为了确保不虚不空、务实管用,他们充分借鉴了陕西省、西安市、济南市等地的经验,先后多次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使《暂行办法》紧贴丹东实际,能够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切实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丹东还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保护与惩治相统一,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容错纠错的办理程序和结论处理。如在调查核实方面,允许党政干部在受到追责时提出容错纠错申请,说明情况。在容错纠错的结论处理上,则明确了“查无实据不需要问责的,给予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等7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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