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让“搭伙”老人安心领证
再婚老人麻烦多,于是很多老人选择了“搭伙”。但现实的情况是,“搭伙”过得老人同样麻烦不断。9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张某福与韩某华再婚离婚后诉争房产案。二人于1998年8月重组家庭,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作出公证:房屋归张某福所有,韩某华及其子女可一直住到韩某华去世。但由于种种原因,二人于2011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而二人再婚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致使他们对簿公堂。
晚年孤寂只为有个照应
目前正处于“搭伙”状态中的宋淑珍老人说得实在:我们不像年轻人谈恋爱,现在只求身边能有个知冷知热的人,又不像头婚,登不登记也没啥必要。
采访中,老人们纷纷对“搭伙”生活表示认可和接受,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找一个能够相互照顾、消除寂寞的伴侣,再加上办理法律手续可能会涉及到财产、赡养等方面的复杂问题,使他们更倾向于选择非婚同居。
省社科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张思宁分析说,相对于年轻人而言,独身老人的恋爱和婚姻程序是倒置的,这种先注重生活上相互照料再逐渐培养感情的婚恋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结而不婚”的现实。
与此同时,除了子女想避免财产分割及规避赡养义务百般阻挠外,也有部分老人由于与已故原配感情深,在情感上也不愿意办理结婚证。
68岁的公益红娘聂君萍告诉记者,两年来经她牵线介绍成功的9对60岁以上的老人中,领结婚证的只有2对。
谈“证”色变多为财产纠纷
“年龄越大,越没安全感,就怕碰到不靠谱的人,算计我这点家产,儿女们再埋怨。”欲再婚的老人王河山担心,一旦有了证,就难免带来与“钱”相关的矛盾。
“有些人动机不纯,专盯老爷子的房子、票子,我们支持父亲再找个老伴‘搭伙’,但不同意他们领证。”今年39岁的张洋说起父亲的再婚,态度异常坚决。
无论是独身老人还是子女方面,面对老年人再婚,都谈“证”色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审判长王洋告诉记者,虽然现代社会上老年人“搭伙”过日子的现象很普遍,这种非婚同居看似可以规避一些财产纠纷,但实则隐患重重。
今年3月初,王洋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现年59岁的关某12年前孤身从辽源一农村到沈阳打工,经人介绍,和大自己7岁的王某“搭伙”生活。去年夏天,因房屋动迁,王某得到了一笔近200万元的补偿款,但两个儿子红了眼,怕关某分割这笔钱,随即翻脸将关某赶出家门。
关某伤心地将王某一家告上法庭,但由于双方没有登记,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关某败诉。但在二审中,经法庭协调,王某一家决定拿出10万元作为补偿,最终关某同意带着钱回老家。
“‘搭伙’婚姻存在着很多风险,一旦一方老人生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照顾一走了之,或者一方情感转移,弱势方的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沈阳大东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王维利表示。
为消顾虑可进行财产公证
没有法律的约束,容易致使“搭伙”中的老人频繁另起炉灶,也会让老人遭受钱财及精神方面的双重打击。
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在对沈阳市中级法院、大东区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相关负责人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因“搭伙”婚姻上诉至法院层面的案件并不多。
对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强解释道,首先,这种“搭伙”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很多人或自认倒霉,这样的案子举证异常困难。
王洋建议,婚姻制度保障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地位平等、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等,即使是老人,再婚时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同时,作为子女,要在父母再婚的问题上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不能自私地紧盯老人财产。
如果老人或子女担心将来的财产归属问题,双方老人及子女可以在婚前对财产进行公证,并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属问题,让再婚老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同时,拥有更加幸福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