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多措并举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今年以来,青海省财政厅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贵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财政支持金融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支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财金联动”作用。
一、全面落实财政支持金融发展改革政策措施
一是继续对在我省新设总部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实行奖励,支持壮大金融业总体规模。二是近期拨付兑现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补资金1228万元,调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三是通过融资奖励、中介费用补贴,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或运用各种创新工具融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四是管好用好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及惠农金融服务点补贴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金融机构,构建广覆盖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五是在省财政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应用机制的建立。六是认真落实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七是充分发挥省级财政政府外债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能,为企业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提供担保。
二、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投入
一是根据《青海省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转变以往资金直投方式,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以阶段性参股方式,解决初创期中小企业资本金不足问题,初步搭建了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基金体系。二是根据《青海省支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商贸流通及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8.1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为主且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贴息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三是2015年省财政安排扶贫及涉农项目贴息奖补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设施农业、新型主体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生态畜牧业合作社、林业项目贷款等贴息奖补。四是拨付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财政贴息807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3327万元,加大对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
三、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储管理机制
一是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工作部署,采取将财政资金开户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选择代理银行,想方设法调剂财政存量资金在新进银行存储等措施,积极支持我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二是加强与财政部的汇报联系,力争今年将我省列入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第一批扩大试点省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
四、继续加大对信用担保平台的支持
今年,省财政将继续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设立更多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注资、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一是进一步规范支农信用担保体系运行管理,适时扩大放贷倍数,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确保支农信用担保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将根据“三农三牧”信贷需求规模增加情况,适时增加安排担保资金投入,保证基本满足放贷需要,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质量。二是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质价廉的融资服务。同时,统筹整合目前已安排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通过集中投入,加大投入力度,调整投入方式,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做大做强。三是省财政在向省信保集团公司注资10亿元的基础上,今年再注资3亿元,支持其做大政策担保和再担保规模。。
五、发挥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
省级财政已投入2亿元,建立了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根据《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将切实做好中小微企业、“三农三牧”、扶贫开发、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贷款等产生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