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

11.09.2017  16:27

      今后,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省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这是财政部近日发布实施的新版《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确立的规则。

  根据办法,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以下简称“”)。

  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财政部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办法明确,为支持地方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财政减收额、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为引导激励地方各级财政将财力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同时,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中央财政将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具体措施包括: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对县级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分档奖励;依据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

  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低于中央财政核定标准、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对存在保障水平和财力均衡度过低,以及违规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突出问题的地区,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和问责。

  财政部要求,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体系,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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