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20.07.2015  12:12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原则,支持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办法》规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其中,“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和平衡预算。
  在资金分配与拨付环节,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了上述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据了解,两部门将于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以及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等。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两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质量,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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