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新规:供应商可依法对政府采购提出质疑和投诉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已由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下简称“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办法》还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办法》还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办法》还指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据悉,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记者 孙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