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30.11.2016  11:31
  财政部日前印发新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办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根据《办法》,评审专家应当具备6项条件,其中特别对评审专家的工作年限和年龄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规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这两项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在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方面,《办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其中,对自选专家,《办法》提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除这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对评审专家名单的保密与公告,《办法》强调,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对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办法》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此外,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7种情形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记者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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