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自发自还

17.03.2015  12:52

  财政部3月12日印发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办法》指出,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办法》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并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办法》同时提出,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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