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要求加强政采源头和结果管理

02.12.2016  13:04
  财政部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管理,财政部在《指导意见》中强调,要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由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同时,要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其中,在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在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及合同的关联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此外,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财政部从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等5个方面就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其中,在履约验收的程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财政部还在《指导意见》中要求,要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果导向的改革要求,积极研究制定通用产品需求标准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细化相关制度规定。

  (记者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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