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
财政部3月18日印发并实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专项债券的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
这是继12日财政部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我国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又一具体规范。
根据《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各个省份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上述专项债券的预算编制和调整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其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最后,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办法》要求省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收入和支出,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调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
财政部还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